近日,城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2022年5月7日,被告城固县某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张某停放在小区道路上的车辆左前轮进行了锁车,张某于次日早晨启动车辆后,因锁具卡于车内,导致车辆左前轮上方内衬受损,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修车损失。
法官说理: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张某系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双方均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行使各自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其依约在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时,除允许临时在小区停车外,一直要求业主车辆进入车库,张某亦认可物业公司先前多次通知其车辆入库一事。
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对张某车辆左前轮采取锁车措施后,未电话告知张某,亦未采取张贴提示贴条等方式通知张某,未尽到对张某车辆锁车后的提醒义务,对张某车辆损失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多次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道路上停放车辆,经物业公司告知,仍违规停放车辆,是导致物业公司锁车的直接原因,且张某作为受专业培训考取驾驶证的驾驶人,应知道在行车前绕车辆一周进行查看的常识,张某对其车辆受损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张某和物业公司各自过错行为的结合导致张某车辆受损后果的发生,双方对各自的过错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典”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来源:城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