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编从汉台区政府官网获悉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现将《汉台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
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全文如下
联系电话:0916-2999891
邮 箱:2468210244@qq.com
汉台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住房城乡和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
第三条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汉台区列入汉中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北关、七里、东关、东大街、中山街、汉中路、龙江、鑫源8个办事处及铺镇、河东店、宗营、老君、汉王、武乡、徐望7个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含外地驻区单位、交通运输工具等)、个体经营者及城镇居民和外来暂住人口,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成本费用。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及特殊学校在校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持有特困证明的困难户、社会救济户、残疾人户,敬老院、福利院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汉中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汉中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汉市价发〔2015〕11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每人每月3元。
(二)饭店、饮食服务业:饭店、酒店饮食业每月每平方米1元,夜市、小吃城饮食店每桌每月5元,早晚饮食摊点每个每月15元。
(三)商场、娱乐服务业:3000平方米以下每月每平方米0.6元,3000—6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5元,60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4元。
(四)城镇居民(含外来暂住人口):每户每月5元。
(五)医疗机构:有床位医院每月每床2元(按平均入住率65%计收),没有床位医院每平方米每月1元,不得向患者收取。
(六)宾馆、酒店、招待所住宿业:每床每月2元,按平均入住率65%计收。
(七)门店:每月每平方米1元,(不含餐饮门店)。
(八)车站、机场和货场等交通运输服务业:按生活垃圾产出量计收,每吨50元。
(九)零散营运货运车辆:按载重吨位分类计收,5吨以下(含5吨)每月每吨5元;5—10吨每月每吨6元;10吨以上(含10吨)每月每吨8元。
(十)营运性客运车辆:7座以下(含7座)每月每座0.5元,7座以上客车每月每座0.3元。
(十一)大专院校在校学生:每人每月0.5元,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
(十二)集贸市场:瓜果、蔬菜、肉禽等摊位每个每月10元;服装、布匹、小百货等摊位每个每月5元。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协调、任务分解、监督检查等工作。各镇(街道)及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按照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和相关行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各镇(街道)及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可以书面委托相关单位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未经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北关、七里、东关、东大街、中山街、汉中路、龙江、鑫源8个办事处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区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其余各镇暂纳入镇本级预算管理,专帐核算,专项用于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等开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使用,由区财政、区审计、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条 负责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自立收费项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交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对逾期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区城市管理局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等相关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直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城市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汉中新闻网